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
所谓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是住房指共同申请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借款人。但并不是公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住房公积金的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的金共住房公积金代办计算以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的一定倍数为依据。
当借款人的同借配偶、如: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款人公积金提取代办时间不少于六个月;无住房公积金还贷债务,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离职提取条件并且无尚未还清、公积能作为住房公积金共同借款人的金共应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同户成员。同户成员作为共同借款人时,同借同时承担连带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款人责任。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的住房其他债务,等等。公积因此,金共
(2)必须具备与借款人相同的同借贷款条件。当一个人的款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以达到所需贷款额度时,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可以按规定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需要"增加"其他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以增加贷款额度。